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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申某等人利用“反传联盟”的影响力,在网络平台制造、散布8家企业的负面文章,以此向企业索要删帖费或公关合作费,累计敲诈勒索金额达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等人成立“反传联盟”后,并非真正从事反传销工作,而是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的工具。他们通过挑选目标企业,撰写并发布虚假的负面文章,然后在网络上大肆转发造势,给企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当企业被迫主动上门寻求解决办法时,徐某等人便以删帖或提供公关服务为由,向企业索要高额费用。
法院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该案的宣判,警示人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信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网络舆情管理,遇到网络敲诈勒索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